案情简介 2013年底,被告人高某甲曾多次出借资金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并获取高息。2014年1月10日,高某甲为获取高息,以支付高某甲铁矿石货款为名,从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街信用社*款300万元,*款的月利率为7.75‰。当日*款到账后,高某甲便将其中100万元以月息16%的高息出借给李某某。期间,李某某于2014年3月5日归还本金10万元。2014年1月20日至同年5月9日,李某某分7次将允诺的违法高息转账支付给高某甲,共39.6万元。高某甲同期支付给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街信用社*款利息3.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