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其他单位出差费用,能否予以确认 给大家举个案例来简单了解分析下 案例:A公司与B营销策划公司签订协议,根据协议约定,A公司除支付营销策划费用外,还应当承担营销策划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请问,公司凭发票报销的B公司交通费和住宿费能否予以确认? 首先从B公司提供服务的增值税计税依据进行分析。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