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某人民法院: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依法接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家属委托,指派徐律师为王某在一审阶段的律师,代理律师认为王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局予以考虑。 王某不存在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17000元系合法合规虚拟货币交易款。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起诉书认为,王某使用其父亲、伯伯的银行卡在虚拟币交易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而代为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责任。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王某受雇于其伯伯,帮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