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工程项目预缴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1、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从实务看,一般是随增值税一起预缴,绝大多数地区是全额预缴,少数地区允许扣除分包款之后差额预缴.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全额,因为文件说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收入」,这是一个全额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差额预缴和全额预缴,对自营项目而言是无所谓的,无非是预缴少了,补缴多了,但对挂靠项目结果就有所不同. 2、项目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应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