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林广豪报道 近日,时任泰康人寿肇庆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曾某因不实宣传,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泰康人寿多家分公司因营销宣传、代理人培训违规等事由被罚,涉及其天津分公司、宁波分公司、湖北分公司等。7月,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因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被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9月,泰康人寿山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