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抗诉规则》已于2021年8月1日实施,对民事监督案件提出了新的规则。对民事抗诉申请的时效性作了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两年内可以申请监督,超过时效以外的,不予受理。对同级法院生效判决作出不予监督受理的同级检察院,一年内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 以下节选第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一、一百二十六条内容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