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通知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须以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为前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5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青,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