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最高额保证也属于保证,自然也存在保证期间。但是,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并非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