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收购发票应在开具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多久?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