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夫妻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某小区房屋出租给吕某夫妻居住使用,因吕某夫妻欠付租金,黄某夫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夫妻支付租金,诉讼过程中,案外人邱某申请参加诉讼,主张黄某夫妻早已将前述房屋卖与他,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吕某夫妻向邱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黄某夫妻确实在将其名下某小区房屋出租给吕某夫妻之前就已经与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邱某也向黄某夫妻支付了价款,但黄某夫妻未向邱某实际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