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返还收入是进项税额吗 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试点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应看纳税人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与资金的来源并没有关联. 销返利的返还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