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专利案件规定》中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地的一种情形,应当根据权利人所指控的侵权人和具体侵权行为来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