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以及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相关活动。 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