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收入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怎么处理? 问:某企业是2008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第一年没有收入,那么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3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