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张某个人急需用钱,分两次共向当地律师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4分。在陈某的要求下,张某未经过单位领导同意,私自先后以夹带的方式在两份借款合同上偷盖了本单位王某保管的“某县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公章。2014年7月,张某再次向陈某借款10万元,又在陈某要求下,私自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自己保管的“某县某厂破产管理人”的公章。后因张某未及时还款,陈某遂持三份借款合同向该县经信委索要借款,在当地产生不良影响。 2014年12月,张某还清了陈某30万元借款及利息。 公章私盖 关于张某偷盖公章的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