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以招揽学生为目的,在社交平台发布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虚假情况,微信聊天时向当事人通告其子女在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信息,足以使当事人产生信任,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的,可以认定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受欺诈人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教育培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情】 蔡某某租用合肥市区某地作为教学场所,进行寄宿式一对一辅导。2019年 7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之子陆续在该处接受辅导,王某某为此支付费用42万余元。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