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如何做? 答: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我们可以看一下下面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甲企业10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合计11 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 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