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实施以来,“居住权”的问题一直是不少朋友咨询或者关心的重点问题之一。因为民法典实施以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这一权利。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也就是说,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属于模糊的一个概念,法院对此的观点也并不统一。 结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和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背景下,居住权的设立只能通过合同和遗嘱。 在司法实践中和相关判例中,我们有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