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2020年6月入职现在的公司,公司正常给我发放工资,并给我缴纳了社保。我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是双休,但是到现在已经一年半了,公司还是没有跟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跟我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同时,我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您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半的时间,故应视为您与公司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