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上诉人赵金霞于2019年8月14日在邹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表明提出陈述和申辩,而邹平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复核职责,属程序违法。综上,被上诉人邹平市公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程序违法,对上诉人要求撤销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