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管理锅炉房是否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与物业公司管理锅炉房的,是否符合兼营供热企业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