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邀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2、《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