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 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 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