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搬迁收入购置的固资再投资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助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