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刘某系某船务公司员工,双方订立协议,期限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2月1日。2018年5月3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刘某申请仲裁,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船务公司支付刘某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3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8678元。某船务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刘某的停工留薪期过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其提交的病历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显示,至2019年3月4日其伤情仍需休息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