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下称培训公司)由于招生比较困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种某和某单位合同工黄某(另案处理)在聚餐中聊到此事,种某向黄某提出要他提供学生医保信息用于打电话招生,黄某起初不肯,最终出于私人感情同意让种某携带U盘到其办公室拷贝信息。经查,该电子信息数量为66286条,培训公司利用这些信息通过打电话招生获利5.13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种某从黄某处非法获取信息数量为66286条,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