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徐金芽、雷群顶经过事前预谋,租用王某的粤N8××××号小型汽车,于2021年1月11日从湖南省耒阳市来到山东省曹县实施盗窃。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雷群顶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徐金芽使用技术开锁方式非法进入该小区10号楼301室居民袁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万元、价值人民币500元的银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00元的银项链、银手链一套。徐金芽、雷群顶会受到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