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发票造假的严重性有哪些? 根据2011年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财务人员不收有问题的发票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 《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