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修改而来,一是明确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