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沈阳。后因调岗未能达成一致,科技公司向郭先生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郭先生明确收到并知悉相关内容。 随后,科技公司再次通知郭先生决定撤销之前的解聘通知书。郭先生不同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郭先生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民法理论认为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即变动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可以撤回,阻断形成权的行使。但当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