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让我有些无可奈何,借此案,跟大家讲一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这个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 唐先生是保安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队长,与保安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到大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工作。 2021年3月9日2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混合保安宿舍内,唐先生与另一保安公司的派遣过来的保安方先生因寻找对讲机的琐事发生口角,后方先生对唐先生进行了殴打,致使唐先生头部、面部和眼部均不同程度受伤。原告的伤情经同仁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脑外伤后综合征、多发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