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案件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后,才能进入到法院的审理程序。这里就涉及到仲裁与诉讼衔接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当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是不是所有由仲裁进入法院程序的案件,都有十五日的限制呢? 【案例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再231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3日,无锡市梁溪区仲裁委立案受理沈俊与悦家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因超过45日未作出仲裁裁决,经沈俊申请,该委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