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当天, 在下班42分钟后 南宁一公司才同意员工续签, 次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后双方诉至法院。 近日,该公司被判补偿2.7万余元。 李某在南宁某公司工作了7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李某向公司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11月24日下午4时,李某下班,42分钟后,公司人事专员才同意了李某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 次日,李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随后,他以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该公司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