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业燃油附加费征收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航空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种情况 情景一:培养飞行员、机务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