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转入抵扣? 营改增前,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