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税务登记证正本需要什么材料呢?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