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只有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并无规定,原合同到期后,还不能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主张二倍工资,那么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依据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