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利息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因此,对于补缴社保利息账务处理,如下: 补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保(个人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行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部分) 贷: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