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合伙企业组建失败后,合伙各方当事人争夺即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属于合伙企业内部的合同纠纷,不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所指的土地权属争议。政府将该纠纷作为“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合伙企业的行政裁决的行为,属于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案情】 原告甲公司。 被告A县政府。 第三人乙公司。 2003年5月,A县B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责成其开办的国有企业第三人与外地商人王丙口头约定合伙实施黄原胶生产项目建设:由王丙注册成立甲公司即本案原告,并负责提供生产专利技术和生产设备;第三人负责以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