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述规定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该规定被部分学者认为是行为责任上举证责任,因其未规定结果责任,故不被认为是法学理论上的举证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论是一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还是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均应当依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通过证据来认定或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