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数发票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也就是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即使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销售方! 对于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其帐务处理如下: 1、如果已支付货款,对方退还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