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赔偿账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原材料毁损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如果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需作进项转出处理。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备品备件毁损: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收到赔偿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3)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