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税控机可全额抵税怎么做分录? 答: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因此,对于购税控机可全额抵税,其分录可以这样写: 1、一般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税款) 贷:管理费用 2)支付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