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1、属于捐赠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的规定执行: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按市场价格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相关的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及赠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对于捐赠业务,除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其他的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