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出生的陈某年至古稀,无生活来源,于是将其继子女蔡某和陈甲起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每月给付其生活费1300元,平均负担其医疗费。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1984上半年原告与二被告的母亲姜某结婚,当时蔡某12岁、陈甲14岁,姜某带着二被告和原告共同生活,同年9月原告陈某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89年9月刑满释放,在此期间二被告一直由其母亲姜某抚养。 庭审中,蔡某辩称,其没有赡养原告的义务,其12岁时候跟母亲一起到原告家生活,但同年原告被监禁6年,只与原告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