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保质期的药品属于非正常损失吗? 1、增值税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可参照《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9条规定,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