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兵自谋职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活动,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自2001年1月l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自2001年1月l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免税自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