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电信业务差额纳税的规定? 答:【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条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我公司为电信单位,与其它公司合作(此公司不管是否为电信单位)共同提供某项业务(不管是否为邮政电信业务),由我公司先开发票给另一方(运营商),合作单位的分成款由合作单位开发票(不管是否为邮政电信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