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卡销售方如何写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举例如下: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