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行政单位需要填信用代码吗? 不需要填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7月1日行政单位需要填信用代码吗相关阅读 机关事业单位启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从2016年4月1日至2…